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3201290号“福诺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08:3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1290号“福诺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666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734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