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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瑜堂XIUYU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10:5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0795号“修瑜堂XIUYU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3413号、第215216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明显,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