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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8: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876409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180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的查询及相关走访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谷歌搜索结果打印页;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3、酒店招牌、酒店用品、酒店内景、酒店活动等照片;4、百度地图、微博、去哪儿、携程、艺龙等网页截图;5、租赁合同、发票及相关文件;6、账单、发票;7、其他证据。
  2019年7月11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无任何关联,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均有明显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真实、有效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其许可美登大酒店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分别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1月20日,因此,我局对美登大酒店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包含的部分账单显示的日期、服务名称、金额等信息与发票一致,且账单中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显示的携程、艺龙网页上的酒店点评信息,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综合考虑“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复审商标各指定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茶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764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