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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玫瑰 Victoria's ros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19-03-01 15:36 阅读(

申请人因第7797270号“维多利亚玫瑰 Victoria's ro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57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了解,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根本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宣传。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以合法授权的方式用于核定的内衣等商品上,更是无间断的持续使用至今。现被申请人提供该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的证据材料,证明复审商标不属于撤三的情形。二、反观申请人的复审理由,都是申请人单方对复审商标的推断,并无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加以证明,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2、产品及店面图片;3、刷卡小票;4、网络店铺界面截图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第7797270号“维多利亚玫瑰 Victoria's rose”注册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经对比查证,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使用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所附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维多玫瑰服饰商行于2009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13日止。经商标局核准于2018年12月20日转让给深圳市维多玫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在无其他有效使用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系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未涉及复审商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必然的关联性;证据4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797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