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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升”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4: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100号“官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官升”,鉴于中文有从右及左的阅读方式,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升官“,用在鞋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予以使用和注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