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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天树SKY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8 10:4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63582号“望天树SKY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10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96127号商标、第91984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的字母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礼品包装、商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礼品包装、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