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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感JUG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1: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1222号“巨感JUG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3198A号“博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37567号“百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71953号“智云时代 WIT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00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91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合作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7月22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38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6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