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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咖山谷”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0:4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7492号“咖咖山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0911号“咖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进口消费税单据、产品标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米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咖咖山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咖咖”,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