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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音生活”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3: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8350号“静音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19842号“静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实质含义,使用在第6类、第9类的指定商品上,其含义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无关联,不属于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功能特点的情形。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静音生活”使用第6类、第9类的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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