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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狼傲QILANGAO”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6 09:26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5日对第21108216号“七狼傲QILANG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主营服装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企业,其“七匹狼”品牌经过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第16801138号“七匹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外,与被申请人位于相同地址的常熟市亦有多件“七狼X”的商标在同一时间获准初步审定。被申请人名下有共计400余件商标,并存在出售等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8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裤子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围巾、腰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七狼傲”、对应的拼音“QILANGAO”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文字“七匹狼”相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