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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1:18 阅读()
申请人因第4325542号“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48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3月21日至2018年0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对外经营的“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服务方面,用于区分服务的来源。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08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6类“银行;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04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有关复审商标在“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3月21日至2018年0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对外经营的“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服务方面,用于区分服务的来源。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08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6类“银行;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04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有关复审商标在“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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