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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光ZHANG GUA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09: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604431号“章光ZHANG 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95250号“章光ZHANG G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95359号“章光ZHANG G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