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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步青云•领导班”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16: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0644号“平步青云•领导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56737号“平步青云PINGBUQING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独特的识别功能,且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具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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