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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堡垒•卡拉狄加 BATTLESTAR GALACTICA”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于 2020-01-15 14:36 阅读()
本案涉及到对其他合法在先权益的保护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在先权利”应作广义理解,即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和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均可作为本条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对“太空堡垒卡拉狄加/BATTLESTAR GALACTICA” 影片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以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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