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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tim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5 11:02 阅读(

申请人因第9874028号“Polyti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69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其在2015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对其进行宣传推广,“Polytime”品牌的产品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2、申请人委托锦绣印刷厂订做“Polytime”产品外包装的业务合同及发票;
  3、广州汉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沈阳北极星钟表礼品总汇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产品及外包装、申请人参展及公司名片等宣传材料;
  5、申请人2015年-2018年的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指针(钟表制造)、钟、手表、精密记时器、电子钟表、钟盒、表、闹钟、语言报时钟、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2日。
  2、2018年3月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钟表指针(钟表制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11月2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钟表指针(钟表制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佛山市勤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仅能证明申请人为复审商标所使用商品的销售进行了前期准备,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所使用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为复印件,在无公证书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4由申请人自制,证明力较弱;证据5中未显示商标,尚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钟表指针(钟表制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87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