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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磻溪金谷”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10:5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2229号“磻溪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30730156号“磻溪幽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磻溪金谷”,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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