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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48407号“WENG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5 09: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748407号“WE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4461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1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原异议人杨雪辉、西安华翱商贸有限公司、仓山林文艺口腔诊所、吴芸和福州市鼓楼区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原被异议人提供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译文、2010年经中国驻瑞士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的瑞士第578017号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及译文,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原被异议人为瑞士企业,且已在瑞士本国在先注册了与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图形相同的商标,故原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证据不足,商标局不予支持。上述原异议人除吴芸外另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十字图形”由边框、背景及内置十字组合而成,与红十字标志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一的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家国旗近似,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同时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且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异议人一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及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一致原则及申请在先原则,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二的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家国旗近似,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同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异议人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三的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家国旗近似,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同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异议人三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四的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家国旗近似,原异议人四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五的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家国旗近似,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同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异议人三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悠久的历史,经过长期和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整体与红十字标志有很大区别,其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红十字协会或者申请人与红十字协会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网络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资料;2、申请人注册资料;3、中国国家图书馆有关申请人商标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4、申请人参加展会等广告宣传资料;5、申请人在中国专卖店照片及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资料;6、部分裁定书;7、相关版权登记资料。
  原异议人一、五向我委提交的意见与原异议理由基本一致。原异议人三、四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我委向原异议人二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5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原异议人五补充证据:原异议人五委托瑞士工具有限公司关于“十字架”图形申请商标事宜咨询瑞士红十字会,瑞士红十字会认为“十字架”图形可能与红十字会标志相似。该材料已经公证并经中国驻瑞士大使馆认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衣箱;手提包;野营用包;旅行包;运动用多功能包;多功能体育用包;多功能背包;体育用包;婴儿背包;携带婴儿用背包;背包;装运动服装用手提袋;携带婴儿用品用包;运动包;桶状背包;海滨浴场用手提袋;腰带式包;书袋;腰包;大号背包;尺寸适合在飞机上随身携带的包;日间背包;尿布包;行李袋;旅行用行李袋;腰部小包;旅行用衣袋;马具配件;马缰绳;登山包;徒步旅行背包;狩猎袋;戴在身体上的婴儿背袋;单肩背包;行李箱;马鞍袋;登山用背囊;鞍状袋;自行车用驼袋;马具;马鞍;书包;上学用书包;上学用双肩背包;学生用背包;肩包;用于包袋的肩带;吊索式包;携带婴儿用吊袋;小型背包;男士用小包;小背囊;运动小背包;运动员的狩猎袋;手提袋用提带;行李箱用提带;工具袋(空的);大手提包;旅行箱包;腰袋;腰部包;伞”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予以驳回全部商品。申请人不服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在商评字【2014】第0000077303号驳回复审决定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异议审查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由“十字”图形与字母组合“WENGER”左右排列组成,图形部分为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该图形与红十字标志相近,相关公众在看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时,可能认为与红十字会具有一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申请人为瑞士企业,且已在瑞士本国在先注册了与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图形相同的商标,可以视为该国政府同意与其国徽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图形作为商标注册,故本案不宜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被异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另,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与本案不具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判断本案被异议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