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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YA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15:0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533309号“RASY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145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2月22日至2018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非医用香膏;美容面膜;牙膏;个人用除臭剂;香精油;非医用沐浴盐;化妆用油;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肥皂”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非医用香膏;美容面膜;牙膏;个人用除臭剂;香精油;非医用沐浴盐;化妆用油;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肥皂”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包括指定期间一直被持续使用在“非医用香膏;美容面膜;牙膏;个人用除臭剂;香精油;非医用沐浴盐;化妆用油;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肥皂”商品上,复审商标不应被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产品图片;
  2、申请人授权其经销商售卖“RASYAN”产品的授权书及中译文及其经销商名下关联公司证明;
  3、享尊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KINGDOM”旗舰店首页及旗舰店销售“RASYAN”产品的总销售记录和评价记录页面;
  4、“RASYAN”产品后台部分入库记录及产品2017年不同时期的售卖记录;
  5、中国客户购买“RASYAN”产品的记录;
  6、HONG KONG RATON INTERNATIONAL CO.,LTD为申请人经销商胡萝卜村(香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的证明;
  7、“RASYAN”产品售卖给“财富贸易(泰国)有限公司(RICH TRADE (THAILAND)CO.,LTD)”的公司还在那观点及“财富贸易(泰国)有限公司(RICH TRADE (THAILAND)CO.,LTD)”出口到申请人经销商的关联公司的海运提货单;
  8、“RASYAN”产品经申请人经销商的关联公司从香港至中国大陆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及标有复审商标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9、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出具的申请人“RASYAN”品牌参加2015年第1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展位确认函、2017年参加14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展位确认函和政府信函及参展照片。
  10、从中国-东盟博览会官网上下载的关于申请人参加的第6届参展名单;
  11、申请人为参加第13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输参展商品所支出的服务费账单和汇款记录;
  12“RASYAN”品牌参加中国昆明举办的2017泰国顶级品牌展览会照片和参展名单;
  13、淘宝、1号店、天猫、京东上关于复审商标的宣传和销售情况;
  14、在百度输入“RASYAN”的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或为自制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或为规避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的象征性使用证据。二、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使用。三、1、首先证据13为天猫、京东关于复审商标的宣传和销售页面,这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且所有页面均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是在指定期限内的销售行为,其次所有证据仅仅为网络销售平台的宣传介绍,并未公开、商业化的使用,未在商业领域流通,不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2、证据8中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这份证据来自第三方且无公章显示,其真实性有待认证,应不予采纳;进出口到泰国公司的海关提单属于境外证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并非实物销售,不能证明已进入了流通领域,无法证明商标的商业使用。3、证据14是百度搜索复审商标的结果截图,其显示时间并不在指定期限内,且媒体报道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证据1是相关网站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不属于复审商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5、证据3、4没有显示时间,且产品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只是挂牌销售,并不算《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6、证据5是中国客户购买商品的记录、发票及提单,这些都是申请人的自制证据,无任何证据佐证。7、证据6的内容与复审商标无关,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8、证据9、10、11、12均为申请人“RASYAN”品牌参加各种展会的照片,仅仅为内部参展,并未公开、商业化的使用和宣传,无实物商品销售,未在商业领域流通,因此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使用。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1、第一点被申请人的关于“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虽然篇幅较长,纯属为其他不相干所谓在先案例的堆砌,与本案无任何关系,被申请人主旨为“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明显与本案没有任何参考价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RASYAN”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在“非医用香膏;美容面膜;牙膏;个人用除臭剂;香精油;非医用沐浴盐;化妆用油;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肥皂”商品上。2、关于第二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全部为间接证据是有意误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展览等大量证据均能单独直接证明申请商标的真实有效使用,为直接证据。3、关于被申请人的关于第三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限内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5、“RASYAN”天然草本丁香牙膏包装盒(原件)及牙膏罐体彩色照片;
  16、“RASYAN”牙膏及化妆品网评和销售记录(部分)。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提披福国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2015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03类“非医用香膏;美容面膜;牙膏;个人用除臭剂;香精油;非医用沐浴盐;化妆用油;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肥皂”商品上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02月06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使用。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官网、品牌及产品的介绍。证据2、6可证明于2017年08月29日授权予胡萝卜村(香港)有限公司使用“RASYAN”商标,且冬瓜先生(香港)有限公司、胡萝卜炒饭(香港)有限公司、享尊香港有限公司均为胡萝卜村(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HONG KONG RATON INTERNATIONAL CO.,LTD为申请人经销商胡萝卜村(香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证据4可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在“牙膏”商品交易中使用了“RASYAN”标志。证据5可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在“牙膏”“香精油”“按摩用油”商品交易中使用了“RASYAN”标志,证据5中其他产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非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证据7、8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与财富贸易(泰国)有限公司(RICH TRADE (THAILAND)CO.,LTD)就“牙膏”商品交易中使用了“RASYAN”标志,报关单及提货单中其他商品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或非复审商标使用商品。证据9、10、11、12可以证明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草本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在指定期间以参加博览会、展销会的形式进行了商业使用。
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
  此外,证据3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13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15属于自制证据自证力较弱。证据14、16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对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综合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牙膏”“香精油”“按摩用油”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鉴于“牙膏”“香精油”“按摩用油”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香膏;美容面膜;个人用除臭剂;非医用沐浴盐;化妆用油;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肥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353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