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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韩老三”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0: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0299号“郑海韩老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4012号“韩老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22436号“韩老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8144号“韩老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肠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郑海韩老三”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二“韩老三”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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