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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R”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09: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05239号“i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47535号“8ICAR”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09405号“我车WOCHE”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含义未形成固定对应关系,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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