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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xx”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3 17:3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370736号“speex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91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4月02日至2018年04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发行”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材料未经交换质证,不应当予以采信。根据网络搜索,被申请人的工商档案信息显示的其经营范围并不涉及安排和组织会议等相关服务,即被申请人不具有上述服务的经营资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使用。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的理由十分牵强。复审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合同、发票。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已超出合理举证期限,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合同及发票就内容进行了遮挡,无法证明合同与发票相对应,即无法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相关合同。被申请人不具有“教育培训”服务的营业资质。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第一次收到的光盘证据目录、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处理前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03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04月02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发行”服务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4月02日至2018年04月01日期间是否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发行”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中的发票数据无法确认,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证据中的合同确已履行,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发行”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037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