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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程”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6:0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6028号“丰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0091号“金丰程jinfeng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包含“丰程”文字的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丰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丰程”之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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