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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桐GUTO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5:5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8192号“古桐GU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5155号“古铜 GU TONG 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地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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