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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龙 松茸牛肉饼”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1:3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9148号“伟龙 松茸牛肉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商标设计委托合同、广告、宣传资料、在先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松茸牛肉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原料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禁止注册情形,其使用情况不能作为其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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