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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马智能”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09: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3013号“上马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0456号商标、第238861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上马智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上马”,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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