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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英语”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5: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7393号“达尔文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549874号“达尔文博物教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64388号“达尔文 读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11030号“达尔文 DAR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031506号“达尔文儿童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959042号“达尔文智能物联网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19122号“达尔文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870768号“达尔文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五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培训;教育;提供语言教学课程;娱乐服务;翻译;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文字“达尔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服务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提供语言教学课程;娱乐服务;翻译;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提供语言教学课程;娱乐服务;翻译;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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