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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 SUBS BRO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5:42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536671号“UB SUBS BR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311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走访、网上搜索等,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谷歌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打印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2.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宁波普拉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信息;3.万科城咖啡馆承包合同及销售发票;4.腾讯地图截图;5.文化衫、手册、标志等设计稿;6.实体店照片;7.百度百科搜索结果、微博打印页。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有真实、有效、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2月28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宁波普拉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宁波梵德诚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6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咖啡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其余服务,故在会议室出租等其余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走访、网上搜索等,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谷歌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打印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2.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宁波普拉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信息;3.万科城咖啡馆承包合同及销售发票;4.腾讯地图截图;5.文化衫、手册、标志等设计稿;6.实体店照片;7.百度百科搜索结果、微博打印页。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有真实、有效、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2月28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宁波普拉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宁波梵德诚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6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咖啡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其余服务,故在会议室出租等其余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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