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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nco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4:06 阅读(

 申请人因第7964592号“forenc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5433号决定,于2018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福连可姿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联系方式改动导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错失了第一时间提供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机会。复审商标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化妆品、面膜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并且近年来由韩国知名偶像宋仲基代言的forencos面膜还成为网红面膜,销量可观且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使用确认书及相关企业营业执照、产品代理合同及翻译件;
  2、2016-2018年forencos产品在SASA、京东商城、屈臣氏、天猫国际、网易考拉海购、小红书、唯品会上销售的品牌授权书;
  3、国际商品采购协议、VI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出具的销售汇总;
  4、Forencos公司的品牌建立及产品介绍;
  5、Forencos产品照片;
  6、宋仲基代言forencos产品的全球广告代言合同及交易凭证、广告视频及照片;
  7、Forencos产品实体店铺照片;
  8、Forencos产品在淘宝、唯品会、小红书等网站的销售截图;
  9、Forencos产品参加展会及活动照片;
  10、Forencos品牌2015-2016年度获得的奖项;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 “洗面奶;美容用面膜”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专用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专用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于2011年5月25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株)芙恋可姿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株)芙恋可姿与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向其提供在韩国生产的基础化妆品、彩妆化妆品等产品。证据2显示(株)芙恋可姿于指定期间内授权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天猫国际、网易考拉海购、小红书、唯品会等相关网站上销售、宣传“FORENCOS”产品。证据6显示(株)FORENCOS于指定期间内与韩国艺人宋仲基签订广告代言人合同,由其进行中国地区“FORENCOS”彩妆产品的广告宣传活动,并有YOUKU、腾讯视频等网站的相关广告视频截图予以佐证。证据8为Forencos面膜等产品在淘宝、京东、唯品会、小红书等网站的销售页面截图。上述证据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考虑到“洗面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7964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