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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工作站”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1: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4159号“云图工作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71940号“云图FIN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23434号“图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标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法律研究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云图”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云图”,引证商标二“图云”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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