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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37756号“J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2 10:2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7037756号“JX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093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权利并与原异议人第8076639号“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和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销售合同、发票及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的LOGO,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无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二、申请人在第4类上拥有国际注册第1074443号“JX及图”商标及国际注册第1092580号“JX及图”商标在先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属于在后注册。三、原异议人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原异议人将引证商标许可给北京日石润滑油油脂有限公司使用,被许可人作为同行业者,对于申请人商标及产品极为熟悉,其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简介;2.被异议商标委托制作协议,申请人关联公司使用、宣传被异议商标的资料;3.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授权书、被授权人模仿商标、企业信息等;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知名商标信息、所作声明等;5.原异议人被授权人互联网销售信息公证件。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初步审定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煤焦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委将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由“JX”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引证商标亦由“JX”及图形两部分组成,两商标主要认读及呼叫部分均为“JX”,故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4类上拥有的国际注册第1074443号“JX及图”商标及国际注册第1092580号“JX及图”商标,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日为2011年5月15日,晚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2010年2月20日,故不能作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包括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除在先商标权外原异议人未明确提出其他具体在先权利,故原异议人该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