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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华宏耐火MULLITE STEEL BRI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6: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0089号“长兴华宏耐火MULLITE STEEL BRI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3415号“華宏HUA HONG及图”商标、第1307802号“华宏HUAHONG及图”商标、第5464825号“华宏”商标、第5630713号“华宏HUAHONG”商标、第8406365号“华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砖、建筑用塑料板、油漆、修路用粘合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砖、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栏杆、制砖用粘合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砖、建筑用塑料板、油漆、修路用粘合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文字之“华宏”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识别文字“华宏”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外,“莫来石”是一种由铝硅酸盐组成的矿物统称,是一种优质的耐火原料,申请商标中“MULLITE STEEL BRICK”可以翻译为“莫来石钢砖”,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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