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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禧Kids' Sandcast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5: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5292号“童禧Kids' Sand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8939号“恒佳福康及图”商标、第18057987号“同城无忧TCWUYOU.COM及图”商标、第25332222号“多学教育www.duoxue.net.cn”商标、第28203022号图形商标、第14896937号图形商标、第33136316号图形商标、第16695654号“胡了HULE及图”商标、第29156799号“童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八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童禧”与引证商标八“童禧”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八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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