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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7橙”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3: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0838号“好7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73887号“柒橙777QI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酸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7橙”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柒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好7橙”中含有水果名称“橙”,指定使用在除“新鲜酸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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