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胶美JIAOMEI”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1 11:49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对第19198858号“胶美JIAOM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4629450号“胶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为北京东君胶美粘接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在化工行业,具有相当大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品介绍;
  2、商品及商品外包装图片;
  3、北京东君胶美粘接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网站截图;
  4、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乳胶(天然胶);橡胶水;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硬橡胶;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胶带;绝缘胶布;橡胶或塑料填料商品上。
  2、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先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接剂(冶金)、轮胎胶粘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的判定,应当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争议商标“胶美JIAOMEI”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胶美”,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橡胶水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不是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橡胶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