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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XO”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0: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794718号“ARIX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7831号商标、第1177912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733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但人可识别为“ARDO”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性文字“ARDO”及引证商标三“ARDO”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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