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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家 Easy Lif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6:44 阅读()
申请人因第5136056号“易家 Easy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593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03月07日至2018年03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三项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三项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见到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交换给申请人予以质证,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
1、上海易服贸易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一站式家政家装服务协议》、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收据、相关发票;
2、工作人员服务照片、与客户合影照片;
3、宣传页、名片等宣传资料;
4、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5、装潢装修设计方案。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存在瑕疵,不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宣传材料、名片及设计方案图纸均属于无效证据。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易家家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0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0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1年4月20日转让至上海易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03月07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三项服务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3月07日至2018年03月06日期间是否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三项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中《一站式家政家装服务协议》、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收据显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上海易服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清洁;装潢、室内美化咨询服务;家具、设备维修”等服务上进行过使用;证据2可以佐证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室内清洁;装潢、室内美化咨询服务;家具、设备维修”等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服务,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03月07日至2018年03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三项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三项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见到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交换给申请人予以质证,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
1、上海易服贸易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一站式家政家装服务协议》、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收据、相关发票;
2、工作人员服务照片、与客户合影照片;
3、宣传页、名片等宣传资料;
4、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5、装潢装修设计方案。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存在瑕疵,不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宣传材料、名片及设计方案图纸均属于无效证据。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易家家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0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0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1年4月20日转让至上海易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03月07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三项服务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3月07日至2018年03月06日期间是否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三项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中《一站式家政家装服务协议》、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收据显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上海易服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清洁;装潢、室内美化咨询服务;家具、设备维修”等服务上进行过使用;证据2可以佐证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室内清洁;装潢、室内美化咨询服务;家具、设备维修”等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服务,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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