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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EY”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5: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698号“AUDR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6571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图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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