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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硫化罐”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3: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72231号“三元硫化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6009号“三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01566号“三元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97445号“三元玉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73622号“金三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三元”;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三元”与引证商标四“金三元”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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