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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恒动保”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1:0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9040号“嘉恒动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1586号商标、第272729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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