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醒梅”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0:5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42879号“醒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4469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3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无效宣告流程中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醒梅”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梅醒”文字构成相近且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