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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象”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09:4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7561号“壹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专属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2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加展会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壹象”与引证商标“象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电视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