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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述尔JSSR”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9 10:29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43847号《关于第12403933号“吉述尔JSS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2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第581263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5610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5727号“JEEP SPIRIT 194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吉普”和“JSSR”构成,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宣传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JEEP”与“吉普”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首字“吉”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JEEP”对应的汉字“吉普”的首字相同,且争议商标的“JSSR”的首字母“J”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首字母相同,争议商标的“SS”字母经过艺术设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从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似。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LANDROVER、意大利老人头商标等多个主体在不同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总数量达到200余枚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的主观恶意。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对应产品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且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不成立。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