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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叶”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7: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050342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164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非常重视品牌的保护,其在指定期间持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企业大楼招牌照片;
3、店铺门店照片;
4、经销商营业守则;
5、2017年七夕节宣传活动海报。
经核对,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对使用在第37类商品房建造;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咨询;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1月3日作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商品房建造;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咨询;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营业执照为申请人资质证明,并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3、4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五七夕节宣传活动海报并未体现复审服务项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非常重视品牌的保护,其在指定期间持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企业大楼招牌照片;
3、店铺门店照片;
4、经销商营业守则;
5、2017年七夕节宣传活动海报。
经核对,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对使用在第37类商品房建造;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咨询;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1月3日作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商品房建造;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咨询;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营业执照为申请人资质证明,并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3、4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五七夕节宣传活动海报并未体现复审服务项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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