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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48350号“经世和康”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5: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8350号“经世和康 JING SHI HE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2772384号“闲香 THINC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72395号“闲香 THINC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16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62551号“益丰康达 YIFENG KA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23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709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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