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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17586号“易租云”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5: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7586号“易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租云”使用在首饰出租、互联网域名租赁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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