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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383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4: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938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1788号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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