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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56.CO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4:21 阅读()
申请人因第7998153号“看看56.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54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相关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如下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2、百度搜索页面;
3、媒体报道资料;
4、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1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中的百度搜索及媒体报道资料、被申请人官网信息资料等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相关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如下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2、百度搜索页面;
3、媒体报道资料;
4、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1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中的百度搜索及媒体报道资料、被申请人官网信息资料等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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