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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78687号“天然藏家TRZJ”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09: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8687号“天然藏家TRZ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97104号“天然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纳税凭证、审计报告、养殖基地实况照片、商标设计内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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