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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道合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7: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1833号“玄武道合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列举与本案情况高度类似且成功注册的商标,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玄武道合”,该标识中“玄武”为道教信奉偶像,用作商标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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