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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鹅”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0: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57500号“澄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2712号商标、第25567977号商标、第273373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阶段。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2019年11月26日商标局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7695号准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澄鹅”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澄鹅”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橙鹅”相比较,呼叫相同,字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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